关于第66070718号“宏济医疗 Huge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济医疗 HugeMed及图 66070718

阅读:148993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宏济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0718号“宏济医疗 Huge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6934号商标、第1558192号商标、第4682617号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宏济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0718号“宏济医疗 Huge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6934号商标、第1558192号商标、第4682617号商标、第8471590号商标、第47137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因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15425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升举病人用器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3、引证的第41588915号商标、第415918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至八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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