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爱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07361号“爱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9884号“爱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至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9398号“橙爱 CHEER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