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互通互赢(上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霍旺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霍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502510号“培斯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培斯汀”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55806号“塔斯汀 TASTIEN及图”、第70186498号“塔斯汀”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动物寄养;饮料分配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502510号“培斯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