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RISTIAN DIOR COUTUR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8244号“LA SUITE DIOR 30 MONTAIG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39296号“D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95524号“D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