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晔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4587号“凌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6222号“凌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8849号“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或者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