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早
委托代理人:武汉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2490号“数字运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932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创作并持续使用的商标,经过多年的精心维护,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材料):
1、被申请人官网上的企业介绍、物流沙龙公众号文章、G7易流运力招标公众号文章、所获荣誉材料;
2、相关网络报道材料、招标信息截图;
3、运力引入信息服务协议、运力引入信息服务合同、发票;
4、合同、汇通业务现场实施服务合作协议;
5、G7平台系统服务协议;
6、发票;
7、手机管车、司小宝软件下载页面信息;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9、千里马页面信息截图;
10、聊天页面信息截图、信息发布截图、账号变更申请。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证据,或合同的期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合同缺乏对应发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云计算;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4缺乏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合同、汇通业务现场实施服务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且显示的是被申请人作为委托方委托他人为其提供开发等服务;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G7平台系统服务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对应的服务合同等予以佐证,难以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8、9、10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