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崇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70039号“TIMELESS MEMORY 摩登红人 MODERN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9049号“摩登红人”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