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87712号“星光丽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83324A号“星荟丽格”商标、第51693380号“星荟丽格”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