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84413号“喜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8934540号“禧泰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第11917710号“泰喜阁”商标、第11917687号“泰喜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且已满一年;第81255304号图形商标、第81862213号“喜泰御品XITAI YUPIN”商标、第81795275号“喜泰·御品”商标、第79415902号“禧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