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利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牛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17714号“桂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79号“桂乡”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申请人:谭利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牛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17714号“桂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79号“桂乡”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