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36295号“AUTO DYNA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UTO DYNAMICS 87936295

阅读:121999 2026-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克斯塔世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6295号“AUTO DYN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是申请人独创并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汽车零部件批发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无具体含义,并非行业术语,也…

  申请人:德克斯塔世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6295号“AUTO DYN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是申请人独创并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汽车零部件批发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无具体含义,并非行业术语,也不是对指定商品的描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目前已初步被接受,尚未因相同理由被驳回。同时,申请人注意到,已有多件包含“DYNAMICS”的类似构成要素商标在第12类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查询“AUTO DYNAMICS”显示结果;相关文章、判决;申请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档案页及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UTO DYNAMICS”构成,该标志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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