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原创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62900号“QUANZHOU OCEAN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仅由申请人对应的英文名称全称构成,但是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使用,已经能够让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联系,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学校官网;招生宣传指南;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QUANZHOU OCEAN INSTITUTE”构成,该标志仅由申请人对应的英文名称全称构成,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