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26086号“皇道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道曦 82326086

阅读:67464 2026-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好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对第82326086号“皇道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黄道益”来源于黄道益先生的姓名,申请人经黄道益先生授权,将“黄道益”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显…

  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好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对第82326086号“皇道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黄道益”来源于黄道益先生的姓名,申请人经黄道益先生授权,将“黄道益”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显著性极强,且经过逾五十年的发展,“黄道益”商标和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203830A号“黄道益”商标、第47210479号“黄道益”商标、第62466190号“黄道益”商标、第62465802号“黄道益”商标、第3365258号“黄道益及图”商标、第4941024号“黄道益”商标、第16239690号“黄道益”商标、第16239693号“黄道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识该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黄道益先生的身份信息、黄道益医馆登记证、声明书;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黄道益先生及申请人在1968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及销售的活络油产品的包装;1982年5月24日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颁发的中国医馆制药厂的《商业登记证》、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申请人在相关的报刊、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电视等发布的广告、部分产品宣传册;申请人赞助相关资料;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公布的“黄道益”文字的商标记录;报纸、网站等媒体对黄道益活络油的相关报道;申请人许可香港黄氏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使用“黄道益”商标的证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销售“黄道益活络油”的证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宣传推广“黄道益活络油”的证据;黄道益活络油市场排名情况;维权资料;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专用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五至八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326086号“皇道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道曦 823260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