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钧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52701号“WINZ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21175号商标、第228539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