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顶山市根叶浓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丰泰百货商行)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9971号“根叶浓汁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原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原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原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护发素、柔发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原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