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763630号“久别相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久别相见 87763630

阅读:36543 2026-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绍兴金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63630号“久别相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独创性构思的商标名称,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和…

  申请人:绍兴金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63630号“久别相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独创性构思的商标名称,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收款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763630号“久别相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久别相见 877636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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