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海华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对第63937048号“Bb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361°”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7375770号“361°”商标、第7745704号“361°”商标、第3006892号“361”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应为运动鞋、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361°”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非法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国际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
2、驰名商标批复文件、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3、361°商标最早使用证据、百度搜索截图、网络销售情况、广告宣传资料、赞助活动资料;
4、企业年报、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中国服装协议、中国皮革协会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7、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其抄袭他人商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Bbi”经图形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361°”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