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东升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3304号“LET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580058号“在夏天 LET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已注销并已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