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乐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93919号“VIP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4207号“皇冠贵宾会VIP及图”商标、第12412404号“礼尚VIP EXPERT·HONOR·TRUST及图”商标、第20799735号“唯品旅行VIP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一至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VIPTRIP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