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姬浩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73668号“大家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83393号“大玩家”商标、第8617111号“大玩家DAWANJIA”商标、第9661880号“大玩家超乐场”商标、第57144773号“大玩家数字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商标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并非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家玩”与引证商标一“大玩家”,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大玩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公共游乐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家玩”系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游乐园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