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荣太和烧坊石荣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3180号“荣霄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对自身品牌的进一步保护,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人采用传承自石荣霄的传统工艺,并根据时代不断创新,推出了多款新产品。在天猫、京东上具有很高的销量,并且多次荣获多项大奖。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已注册的第75179802号“石荣霄老”商标在先权利的延续。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官网、产品图片、天猫、京东旗舰店截图、销售宣传合同、发票、获奖记录、新闻报道、已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