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林大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40285号“B38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商品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一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和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