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脑一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47479号“大孙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明显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智能AI康养净产品独创,文字构成与含义均与产品深度契合,创作初衷明确且积极向上。申请商标“大孙紫”依托康养产品的正面属性,彻底消解任何可能的文字孤立解读歧义,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介绍、申请商标于企业官网的应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