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通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71587号“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0038号“TONG3 EDUCATION”商标、第77102296号“TONGTONG”商标、第71210798号“彤学会 TONG LEARN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宣传使用,并已形成特定消费群体,在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足以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外观设计方案、线下教学区、培训课现场、教学教材实拍照片、微信公众号推文页面截图、品牌周边物料实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