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34688号“ALIBO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IBOBO 32534688

阅读:65981 2026-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7日对第32534688号“ALIBO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佰伯食品厂曾因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被提起侵害外…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7日对第32534688号“ALIBO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佰伯食品厂曾因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被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可见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一贯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且其攀附申请人品牌的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对申请人产生否定性评价。二、“阿里巴巴”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独创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转让公告;2、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及案例;3、被申请人产品加盟招商链接;4、被申请人产品线上店铺销售信息;5、食品安全瑕疵通报信息;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列表;7、申请人介绍;8、媒体报道;9、驰名商标认定通报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佰伯食品厂于2018年07月27日提出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1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冻酸奶(冰冻甜点);布丁;口香糖;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04月20日转让至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而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7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时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区分,难谓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本案证据不足以表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谋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534688号“ALIBO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IBOBO 325346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5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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