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阳光康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95595号“放羊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348号“放羊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