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704229号“岛友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岛友集及图 88704229

阅读:60819 2026-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招商三亚深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启创致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04229号“岛友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化表达和美感。“岛”字的“山”部分,中间的凸起是艺术化设计,是合理的艺术化…

  申请人:招商三亚深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启创致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04229号“岛友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化表达和美感。“岛”字的“山”部分,中间的凸起是艺术化设计,是合理的艺术化表达,不应视为不规范汉字,没有缺少或者添加比划,没有改变汉字的基本结构,不会误导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中“岛”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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