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智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277008号“晋江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经过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使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取得更强的显著特征,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并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晋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