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36492号“YY 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5404号商标、第19120909号商标、第22734452号商标、第24832627号商标、第55357439号商标、第75818405号商标、第80686233号商标、第83545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五、六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