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P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3599号“TARV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3729号商标、第14062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