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海宽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5日对第66648875号“千川力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61391号“千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千川”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高度知名度。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申请注册“千川北沧”商标,可见被申请在知悉申请“千川”系列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邓刚个人荣誉;申请人及旗下“天元钓鱼竞技队”钓鱼赛事奖项照片;“天元”宣传材料、抖音媒体账号矩阵资料;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申请人营业执照;“千川”持续使用记录公证书;相关产品发布公众号推文、产品资料、商品链接、消费者评价、排行榜截图、产品分享视频、销售记录;千川”搜索页面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肃宁县华磊渔具厂于2022年0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竿;圣诞树架;拳击手套;游泳池(娱乐用品);平衡木;体育活动用球;围棋;玩具车;游戏机”商品上。2024年08月0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钓鱼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千川力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千川”,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前述“圣诞树架”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钓鱼用具;钓鱼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