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艾悠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89283号“十指派SHIZH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8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保健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理发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按摩;理疗”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医疗按摩;理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