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龙越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78969号“龙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99951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