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和风细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39447号“吉他情报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0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照片、相关荣誉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文字“情报局”,“情报局”是每个国家为本国提供必要情报信息的机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