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三好葭荼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02998号“三好葭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显著特征和强烈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所获荣誉证书、产品及包装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三好”,指定使用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