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万好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商致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喜艳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48678817号“皖美好想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3124号“好想来HAOXIANGLAI及图”商标、第9691205号“好想来零食HAOXIANGLAILINGSHI及图”商标、第12616117号“好想来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及在先知名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方式获取商标权,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好想来”品牌零售门店数全国占比;2、“好想来”品牌部分广告宣传资料;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好想来”品牌授权书;5、“好想来”媒体报道资料;6、“好想来”品牌获得荣誉情况;7、“好想来”品牌销售情况;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证明函;10、相关版权登记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皖美好想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好想来”,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公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