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核泰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48121号“仙林瑞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9767号“仙林纳”商标、第1365196号“仙林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针剂;营养补充剂”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