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东县富湘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4307号“富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腌制肉;腌制鱼;腌制水果;干蔬菜;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主张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豆油”商品上复审的权力。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1443号“富湘Fu Xiang Grain Catenation”商标、第6901448号“富湘Fu Xiang Grain Caten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引证商标一、二处在撤三程序中,请求延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腌制肉;腌制鱼;腌制水果;干蔬菜;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豆油”三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食用油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在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