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坤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8267号“EAGLE EAGLE P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76761号“EAGLE SERIES”商标、第26030786号“EAGLE及图”商标、第5077114号“AGLE LECTRIC APPLIANCE及图”商标、第5077112号“AGLE LECTRIC APPLIANCE及图”商标、第71211612号“FEAGLE”商标、第24714671号“美鹰 MAGEIN及图”商标、第4742837号“永鹰及图”商标、第43376889A号图形商标、第36017286号“EAGLE FILM”商标、第73318871号“EAGLE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丁腈橡胶、密封垫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排水软管、再生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