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3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8338号“ANTA FOOTBALL及图”商标、第20387288号“ARTIST PRINT及图”商标、第58522387号图形商标、第54900743号图形商标、第66050835号图形商标、第22588836号图形商标、第61850617号图形商标、第63493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申请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同意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驳回决定中对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以外的其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动鞋、外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浴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动鞋、外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