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卓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汪国仓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31291号“茶颜公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72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鉴于复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