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铭源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睢宁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航城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盐城诺克斯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0557597号“铭源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515231号“铭源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资料;
2、实物实景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并未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不构成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3、申请人商标并非知名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4、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盐城诺克斯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信号灯;天线;手机;对讲机;无线电和电视设备用继电器;电池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5年02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一贯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