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永和铂爵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29010号“永和铂爵国际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8831号“NOBLE CHOCOLATES EXPERIENCE IN QUALITY”商标、第8256434号“诺泊NOBLE”商标、国际注册第80881H号“NOBLE CHOCOLATES EXPERIENCE IN QUALITY”商标、第9436194号“沃诺布原味阿根廷 EL NOBLE SABORES ARGENTINOS N”商标、第14835716号“圣世贵人NOBLE”商标、国际注册第1260177号“NOBLE SAVOURY GOURMET CHEESE BISCUITS”商标、国际注册第1365609号“NOBILE”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365609号“NOBILE”商标(第32类)、第5016930号“鹿柏NOBL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永和铂爵国际酒店”、英文“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和图形构成,其英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