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6648号“SSPA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和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Palm”的中国商标注册实例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在许多国家取得“SSPALM”的商标注册的信息(含中文摘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PALM”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