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55557号“SPACE AVAILAB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PACE AVAILABLE及图 64455557

阅读:94048 2025-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用空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守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1日对第64455557号“SPACE AVAIL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

  申请人:可用空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守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1日对第64455557号“SPACE AVAIL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669783号“SPACE AVAIL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SPACE AVAILABLE”品牌经宣传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抢注、抄袭恶意并抢注了一系列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也是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结果。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公众,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商标档案打印页;

  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中文翻译;

  3、关于申请人SPACE AVAILABLE品牌介绍的文章;

  4、中文购物网销售申请人的SPACE AVAILABLE品牌商品的网页截屏;

  5、被申请人抄袭的他人品牌的介绍和报道及中文摘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并主张在驳回复审中决定引证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了申请人该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依据相同的审理规则,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质证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不完整的世界地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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