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9659号“国蓝贵宾GUOLANGUIB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蓝贵宾GUOLANGUIBIN及图 4969659

阅读:162168 2025-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蓝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69659号“国蓝贵宾GUOLANGUIB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857号决定,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蓝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69659号“国蓝贵宾GUOLANGUIB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85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0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酒(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涉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注册证、转让及商标续展证明;2、撤三决定书、判决书;3、购销合同、发票、检验报告、公证书;4、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无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而是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国蓝贵宾”商标,在案证据不能唯一指向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殷茂龙于2005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2016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蓝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酒(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购销合同、发票、检验报告结合产品及外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酒(饮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酒(饮料)”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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