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琵珀格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晖汽车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80930号“ISDE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368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3日至2024年04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汽车底盘”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汽车底盘”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且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汽车车身”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与鹰兹汽车的商标转让合同、核准证明;
二、申请人与isdera ag的关系材料;
三、isdera ag与鹰兹汽车的商标转让协议;
四、isdera ag与鹰兹汽车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付款单;
五、isdera ag与鹰兹汽车的工程开发协议与付款单;
六、商标转让补充协议;
七、律师函及欧盟、德国签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九、产品图片;
十、国际域名证书;
十一、产品宣传证据;
十二、合作协议;
十三、办公楼租赁合同、发票、办公场所图片;
十四、部分采购订单及入账回单;
十五、部分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金士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星晖汽车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主要显示对汽车商品的相关宣传和汽车商品的交易信息及“ISDERA”品牌的资产转让的相关证据,综上认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汽车保险杠”等商品的使用,以及将“汽车保险杠”等商品带入到市场进行实际商业流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汽车保险杠”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