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孚迪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Ecolab USA Inc.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9日对国际注册第983425号“BIOQU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译为“生物消杀”,直接表示了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目的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牛津高阶英汉词典解释;
2、百度翻译;
3、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08年1月30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第9类安全柜等商品,第10类隔离室等商品,第11类过滤空气的设备和装置等商品,第37类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层流柜及其设备、空气过滤和通风设备、空调装置和设备、病人隔离设备、绝对无尘室、灭菌室、厌氧性室、隔离柜及其设备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以及保养等服务上。经续展,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3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争议商标“BIOQUELL”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目的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