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46698号“MOTOR-POWERED BY ID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OR-POWERED BY IDTECH 80046698

阅读:157097 2025-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6698号“MOTOR-POWERED BY ID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MOTOR”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已获准注册“IDTECH”商标。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

  申请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6698号“MOTOR-POWERED BY ID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MOTOR”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已获准注册“IDTECH”商标。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作用。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其他商标的相关产品及商号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关于“ID TECH”等百度百科介绍及网络宣传报道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MOTOR-POWERED BY IDTECH”构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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