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6225号“三元大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三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